“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之反思与重塑
Reflections on and Reshaping of the Rule That “a Verdict Can't Be Based on Solitary Evidence”作者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9年第41卷第1期
页 面:149-16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及其界限研究"(18BFX079)的研究成果
摘 要: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一项证据潜规则,该规则虽旨在通过证据之间的补强而防止错误采信证据并造成错案,但容易导致证据补强规则成为纯粹的数量规则,从而致使事实认定模式的机械化,同时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改革造成阻碍。尽管如此,我国仍不具备废除该潜规则的条件,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化重塑。应当将孤证不能定案的功能严格限定在证据补强方面,而不是作为单纯的数量规则。对于因存在利害关系或证人本身原因而具有较大虚假风险的言词证据等几类证据,仍需遵循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对于口供之外其它可以确定证明力较强的直接证据等几类证据,无需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另外,孤证不能定案不适用于中间事实、部分事实的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运用孤证定案时,应当注意是否做出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