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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基层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工作

作     者:娄红 王增强 

作者机构:诸城市档案馆 

出 版 物:《山东档案》 (Shandong Archives)

年 卷 期:2018年第6期

页      面:40-42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5[管理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主  题:档案接收工作 基层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 接收范围 档案形成 立档单位 

摘      要:接收档案是档案馆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接收进馆是丰富馆藏的主要途径,也是档案馆利用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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