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
Three Issues of Prosecutor Legislation:Eligible Elements,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Space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211189
出 版 物:《浙江社会科学》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9年第3期
页 面:50-59,156-1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号2015ZSJD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下学界已然形成了一股催促监察官法尽快出台的学术热潮。然而,监察官不必亦不易像法官和检察官那样走职业化发展之路。对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要件,参照公务员法上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是否需要由全国人大为之量身定制一部监察官法殊为可疑。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等,其具体内涵相当丰富,从监察官的称谓、等级、任免、考评、晋升、薪酬到由合署办公引起的与纪检干部的衔接,不一而足。此等细则化的制度具体如何设计,需要充分汲取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而监察法才刚刚实施,相关经验尚在积累之中,此时仓促制定监察官法,那最后有可能沦为一种象征性立法,这样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