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应否包含利息与分期付款金额
作者机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10年第20期
页 面:39-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分期付款 利息 恶意透支 金额 银行信用卡 透支消费 2007年 2009年
摘 要:2004年12月9日,黄某在某银行中办一张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消费。2007年8月30日,黄某最后一次向银行还款后,欠款金额为1.7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滞纳金、超额金三项共计5000元。后黄某继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700元,还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消费额为1.27万元。至2009年5月5日,黄桌共欠银行信用卡本金约3.2万元,利息等费用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