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及量刑
作者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9年第12期
页 面:16-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 转化犯 非法拘禁行为 故意伤害罪 量刑 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
摘 要: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会表现为一定暴力)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并可以起到减轻处罚作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较为特殊和特别的事实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应当比酌定从轻、从重情节所具有的一般情况更要特殊、更为特别、更为重大。是否符合特殊情况,一般应综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加以全面考虑,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