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jection of Goods作者机构: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家禽公司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08年第11卷第5期
页 面:72-7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拒绝接受货物 比较分析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摘 要: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