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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制度是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缺陷的合法校正

The Service Period System is the Legal Rectification to the Flaws of Current Labor Contract System

作     者:郭文龙 Guo Wenlong

作者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劳动》 (China Labor)

年 卷 期:2006年第12期

页      面:33-3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动合同制度 服务期 制度缺陷 劳动用工制度 用人单位 

摘      要:服务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它缘于劳动关系,但又相对独立于劳动合同。它的产生,本身就是源自对特定身份劳动者就业自由施以合理限制的需求。所以,尽管它是劳动用工制度法制化以前的产物,但在《劳动法》公布施行后,它依然成为用人单位乐意采用、用以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工具。并进而为诸多地方立法所承认。由于它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服务期协议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相当数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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