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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可为抵押权标的之民法分析

Civil Analysis on Hypothectihility of Domain Name Right

作     者:朱伯玉 管洪彦 ZHU bo-yu;GUAN hong-yan

作者机构: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05年第20卷第2期

页      面:91-9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域名 域名权 知识产权 抵押权标的 质押权标的 

摘      要: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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