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费义务
Second Talk on Legitimate Assignment of Evidence Burden to Overtime Pay Dispute作者机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出 版 物:《中国劳动》 (China Labor)
年 卷 期:2008年第7期
页 面:54-5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用人单位 加班费 补休 义务 劳动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合同期 案情简介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5月到被诉人某配件加工厂工作,岗位是钳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至2008年5月止。张某的工资每月1200元。2007年10月至12月间,由于加工厂订单较多,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及其他员工休息日加班,两个月共计加班10天。双方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申诉人于2008年3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加班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被诉人认为,在2008年1月至2月间对加班员工均安排了补休,其他员工都已休完,而张某不同意补休,用人单位的义务已经完成,所以不应支付张某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