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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难成玩忽职守罪

The staff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ly to be the subject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作     者:魏大忠 

作者机构: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出 版 物:《法人》 (Faren Magazine)

年 卷 期:2015年第7期

页      面:54-55页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法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 立案侦查 企业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 案件管辖 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 中从事 国家工作人员 

摘      要:近来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笔者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当被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查处,检察机关的做法无论在法律适用,还是在案件管辖等方面都值得商榷。国企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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