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汉初诉讼程序中的“辞”、“言”、“当”
作者机构: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出 版 物:《求索》 (Seeker)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150-15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秦汉相关问题研究"(10YJC770084) 江西师范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西汉初期法律文书格式与诉讼程序研究"
摘 要:全面梳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奏谳类文献中的辞、言、当,可知在举告阶段,辞、言的使用是对告劾的补充,一是申辩自己的权利,一是举报可疑人、事;当是郡、廷尉等二千石官所做的有待终审的判决意见,其中吏当属于郡谳疑狱的议罪意见,县的议罪意见则以吏议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