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炸弹
出 版 物:《公安月刊》
年 卷 期:2003年第24期
页 面:44-4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主 题:缓期两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终审判决 爆炸罪 一审判决 民事赔偿 英俊潇洒 爆炸伤 房山镇 真心真意
摘 要:2003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邮包爆炸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邮包爆炸案制造者丁大成无期徒刑的判决,以爆炸罪判处丁大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维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丁大成和新沂市邮政局对本案受害人文强作出37万元的赔偿。至此,这起利用邮包制造的爆炸伤人案的始末渐渐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