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抽逃出资”到“侵占公司财产”:一个概念的厘清——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入点
From “Withdrawalling Contributions” to “Embezzling Company Property”: Clarification of A Concept——Taking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on Registered Capital of Company as the Standing Point作者机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年 卷 期:2014年第31卷第1期
页 面:104-11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股东 抽逃出资 侵占公司财产
摘 要: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