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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的“罪数”分析及其对规划管理的启示

Illegal Construction Offense Analysis and Its Inspiration for Planning Management

作     者:颜强 陈建萍 Yan Qiang;Chen Jianping

作者机构: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上海交通大学机动学院 

出 版 物:《规划师》 (Planners)

年 卷 期:2010年第26卷第3期

页      面:66-73页

学科分类:082803[工学-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08[工学] 0828[工学-农业工程] 

主  题:城乡规划 物权法 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 罪数 

摘      要: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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