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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权探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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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密菊 

作者机构:新疆自治区公证处 主任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出 版 物:《中国司法》 (Justice of China)

年 卷 期:2004年第11期

页      面:32-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公证书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证文书 公证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审查 公证处 法院 司法机关 中国公证制度 公证员 法律工作者 证据力 证明力 

摘      要:我国公证行业经西安宝马假票案后,其公信力和诚信度被公众屡屡质疑.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期重新树立起公证职业群体的崭新形象?于是有人提出赋予一些专门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的审查权,以确保公证的质量.他们认为中国公证制度只有依赖于这种严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才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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