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处置一起职业举报人申诉举报的启示
作者机构: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 版 物:《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8期
页 面:28-2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茶树菇 营养素参考值 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质量技术监督 报乙 产品质量 日乙 生产经营秩序 行政复
摘 要:案情2013年12月30日,职业举报人杨XX向甲市质监局申诉举报乙县某公司生产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营养素参考值标注的规定。甲市质监局收到杨XX的申诉举报后,于2014年1月14日将该申诉举报材料转由乙县质监局处理。1月16日乙县质监局派执法人员到该县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同类包装的茶树菇产品。经进一步核查,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产品为该公司生产,使用的是老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