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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On Scope of Objects of Contracts for Sale——Analysis 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Contracts for Sale

作     者:宁红丽 

作者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版 物:《宁夏社会科学》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3年第5期

页      面:10-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标的物 所有权 未来物 他人之物 

摘      要:买卖的标的物应不限于物的所有权,而应扩及于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买卖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上已有所突破。未来物作为买卖交易客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来看,起草者已承认未来物得为买卖标的物。从民法技术层面而言,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他人之物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处分权受限制的自己之物亦可作为买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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