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的评析
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Laborers’Unilateral Lifting Right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0018 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93
出 版 物:《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i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年 卷 期:2012年第4期
页 面:58-6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能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做了规定。第37条规定了预告解除,第38条第1款规定了通知解除,第38条还规定了立即解除。第37条规定的预告期不做区分处理具有合理性。我国的现行制度下预告解除权可以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冲突,与国外规定不一致,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这种立法保护是在不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大调整的情况下做出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