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年终考核”
作者机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出 版 物:《北方经济》 (Northern Economy)
年 卷 期:2009年第5期
页 面:32-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动法》 事业单位 年终考核 《劳动合同法》 终止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工作人员 国务院
摘 要: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其中包括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外,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