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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

Beyond the Provisions of Crime of Swindling and Crime of Fraudulent Fund-raising: The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Wuying Case”

作     者:高艳东 

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12年第24卷第2期

页      面:411-43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亦为"紫金计划 之江学者"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间融资 法外投机 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摘      要:吴英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应否判处死刑?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缩限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四领域的欺诈标准各有春秋。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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