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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胶质瘤的放射治疗

作     者:于金明 孙新东 刘延鹏 

作者机构: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250117 

出 版 物:《山东医药》 (Shandong Medical Journal)

年 卷 期:2001年第41卷第7期

页      面:53-55页

学科分类:0831[工学-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1002[医学-临床医学] 1001[医学-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08[工学] 1010[医学-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14[医学-肿瘤学] 100106[医学-放射医学] 10[医学] 

主  题:脑胶质瘤 放射治疗 禁忌症 适应症 

摘      要:由于脑胶质瘤呈浸润性生长,与脑组织无明显分界,手术难以彻底切除,因此术后进行放射治疗(放疗)是非常必要的。放疗的适应症有:①手术未能彻底切除肿瘤。②单纯活检术后。③针吸活检明确肿瘤诊断而不适合外科手术者。④脑干区肿瘤虽无病理证实,但临床诊断明确者。⑤手术后复发而不宜再做手术者。其禁忌症为:①肿瘤在足量照射后短期内复发者。②肿瘤伴有顽固性颅内压增高,而未采取有效减压措施时。现将常用的放疗方法介绍如下。1 常规外照射外照射通常在术后3周刀口愈合后进行,目前常用的方案为50~60Gy/25~30次(1.8~2.0Gy/次)或64.8Gy(1.8Gy/次)的适形放疗。由于脑组织属于晚反应组织,所以不主张给予大剂量分割。如果给予较大的总剂量或每次分割剂量大于2.0Gy,脑组织的晚期反应也大。为保证放疗的精确性,建议采用CT或MRI定位,面膜固定,采用多野照射,适时缩野,对正常脑组织尽可能给予保护。设野原则一般为星形细胞瘤Ⅰ~Ⅱ级者边缘外放2~3cm,Ⅲ~Ⅳ级者边缘外放3~4cm;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边缘应外放5~6cm;具有沿脑脊液播散危险的肿瘤(如髓母细胞瘤、室管膜母细胞瘤等)应采用全脑全脊髓放疗,对肉眼肿瘤区进行缩野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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