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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作     者:朱惠东 

作者机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年 卷 期:2012年第28卷第5期

页      面:37-3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可诉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当事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起诉 行政过程 违法行为 诉讼标的 

摘      要:【要点】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其外观完全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该类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即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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