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界限——以“抽象危险”的认定为路径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bstract Danger Criminal and the Behavioral Criminal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9卷第2期
页 面:120-12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作为刑法中两种重要的犯罪形态,二者的区分主要存在于本质以及认定方式上。就本质而言,抽象危险犯是行为导致了一般地存在着的高度危险的结果,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犯则是行为仅仅违反了刑法规范便获得了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方式上,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的成立,而行为犯则不允许。抽象危险的认定对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认定也要坚持实质主义的立场,在承认危险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容许反证的成立,从而间接实现实质解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