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0年第8卷第1期
页 面:17-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 无过错责任 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 致人损害 特殊侵权行为 受害人 公平责任
摘 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根据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这一规定,不仅阐明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着重表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基本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