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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不应由侦查人员宣读

作     者:张平寿 

作者机构: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5年第7X期

页      面:59-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讯问笔录 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宣读方式 中国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因属文盲或文化程度低而不能阅读讯问笔录的,一般都是由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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