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合法 两公司共担责
作者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出 版 物:《当代兵团》
年 卷 期:2012年第15期
页 面:49-4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保险公司 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 公安机关 盗窃险 财产被盗 保险期限 投保 农七师
摘 要:【案例】2004年2月,农七师某团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5日24时止。当年5月,查某所在公司又为每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6日24时止。甲、乙两保险公司都分别向蒋某出具了保险单。2006年3月,蒋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财产被盗,他便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