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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市场监管的立法原则

作     者:杜思谦 黄新华 

作者机构:武汉华中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湖北电业》 (HUBEI ELECTRIC POWER)

年 卷 期:2003年第2期

页      面:30-3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电力市场监管 立法原则 行政性垄断 劳动纠纷 立法保障 电力法规 电力市场改革 电力监管机构 执法力量 法律关系 

摘      要: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立法最主要的障碍在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权力的介入妨碍了电力市场的发育,妨碍了全国性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保护了部分企业利益并使其形成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参与方利益,阻碍了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中国的电力监管改革和立法应遵循反垄断的原则,规则治理(而非行政治理)的原则,立法保障的原则,仲裁在先的原则,适当前瞻的原则。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机制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电监会没有专门执法力量,势必影响到电力法规的实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和国内劳动纠纷仲裁经验,授予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裁决权,并使其成为司法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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