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坚持合作金融性质
作者机构:安徽省六安县农行
出 版 物:《中国农村金融》 (China Rural Finance)
年 卷 期:1994年第7期
页 面:8-9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农村信用社 资金互助组织 经营活力 农业生产力 资金需要 权利平等 经验教训 自担风险 自我服务 家庭分散经营
摘 要:农村合作银行无疑植根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它并非是农村信用社的改头换面,也不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简单继续,而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层次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应从徘徊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必须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 第一,这是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质的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自愿结合、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权利平等、广泛合作、按贡献分配等合作原则,亦即质的规定性。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所以必须遵守这些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