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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

On the Path of Legal Thinking:based on the regulation structure

作     者:周占生 ZHOU Zhan-sheng

作者机构: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出 版 物:《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0年第50卷第2期

页      面:20-2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研究课题"法律规范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研究"(2006DFX008)阶段性成果 

主  题:规范结构 法律思维 对象标准 对象判断 价值导向 

摘      要:法律规范的结构表明,其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象判断达成法效果判断。这一模式将思维目标归于法效果判断,而将思维路径之沟通归于对象判断。对象标准标志规范对象的某种共同性,以认同为指示对象的方式,因而要求每一对象获得相同的法效果,司法者也须以认同为对象判断方式;而基于对标准的不同理解,概念法学主张事实认同及逻辑涵摄思维,评价法学主张价值认同及价值导向思维。实际上,对象标准兼具事实性与价值性,两者的统一与分离决定了法律思维路径既非单一的逻辑涵摄思维,也非单一的价值导向思维,而是两者在规范对象的中心区域和模糊地带的衔接或延伸。但需强调,价值性为对象标准的根本属性,价值认同是对象判断的基本方式,价值导向思维为法律思维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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