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农机事故侵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收藏

农机事故侵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作     者:向莉 

出 版 物:《农业机械》 (Farm Machinery)

年 卷 期:2007年第02B期

页      面:71-7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农机事故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思考 《民法通则》 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责任认定 

摘      要:由于农业机械拥有量和使用范围的增加.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既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农机事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损失的赔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农机法规建设的滞后,给农机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文就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后确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浅析,供大家参考。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