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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宜为国际法主体

作     者:管伟康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00 

出 版 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5期

页      面:119-122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国际法主体 权利责任 主权 权利保护 

摘      要:传统国际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而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因其具备类似国家的某些特性而被视作国际法主体。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主张个人也应该成为国际法主体,以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并追究其国际法上的责任。这部分学者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其混淆了人权和国际法上权利的概念,没有厘清个人承担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关系,从而误将个人也视为国际法新兴主体。事实上,个人之为国际法主体,既不具备有效的理论支撑,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故不宜将个人视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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