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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

作     者:咸胜玉 

作者机构:宁夏人社厅医保处 

出 版 物:《中国医疗保险》 (China Health Insurance)

年 卷 期:2016年第2期

页      面:71-7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02[管理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004[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10[医学] 

主  题:宁夏回族自治区 转诊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 转院 一级医疗机构 管理 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 

摘      要:自今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门诊分级转诊制度和住院分级转院制度,已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为鼓励患者首诊在基层,对按规定分级转诊的参保者,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时仍按转诊前医疗机构较高的报销比例报销。五市所辖县(市)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所在县(市)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赴外省(区、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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