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Effe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Reanalysis on Article 3 of the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Sales Contract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年 卷 期:2015年第32卷第6期
页 面:92-10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9)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