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GATT第4条之难的原因探析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iculty of Resorting to Article IV of the GATT作者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版 物:《怀化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5年第34卷第7期
页 面:55-59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文化产品贸易补贴的法律规制"(2012SJB820008)
摘 要:GATT第4条规制的是影院电影放映时间,其不仅调整影院电影的国际贸易,还承担着WTO文化保护功能。尽管GATT第4条在其形成之初的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使得GATT第4条难以适用。GATT第4条的权利属性以及其形式上的僵化和解释上的困境也限制了GATT第4条的适用。GATT第4条至今尚未被适用导致其文化保护功能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