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明晰与实现路径
Clarific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subrogation right of security holder作者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出 版 物:《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年 卷 期:2018年第38卷第4期
页 面:64-7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物上代位制度规定较为简约,导致抵押权人在实践中的运用较易受挫,这种境况的出现表面上源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客体失其特定性,根本或在于抵押权人在此时的权利性质并不明晰。若认为抵押权人以金钱为代位物,则代位物易发生混同,若为一般物,在给付义务人给付之前恐难以确定,故物上代位的标的应为请求权。基于权利客体的确定,物上代位时核心权利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质权。其行使路径为在债权届满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也可重设担保,但需尽到协商义务,第三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