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显名主义的例外
On the Breakthrough of Named Principal of the Agency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8年第32卷第5期
页 面:136-14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