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区分适用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8年第27期
页 面:14-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正式施行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继承了试点期间的诉前程序。这一制度在试行期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自身权力行使的审慎态度,但行政诉讼法对此完全予以简称则是不妥当的。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强制适用诉前程序,是对诉讼成本的误读,是对试点数据的错误解读,也体现了传统上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弱化。一律强制适用诉前程序在方法论上犯了独断论的错误,实际上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其具体情形,区分适用诉前程序:对于一般的行政不作为和特殊的作为案件适用强制的诉前程序,而对于特殊的不作为案件和一般性的作为案件,则应当给与检察机关以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是否适用诉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