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
Enlightenment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of China on Amend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作者机构: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出 版 物:《内蒙古社会科学》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0年第31卷第1期
页 面:37-4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NX04ZF04)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学会联合立项课题(编号:2009NB3)
摘 要: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有制度性的创新,其中以保证饮用水源的安全为立法目的,体现了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关怀;对相关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以及区域限批制度,宣示出立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加重;生态补偿制度第一次提出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协调社会相关者经济利益与保护水环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水污染事故处置制度中规定的水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演练制度,对突发的水污染事件能够进行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高效处置。作为一部环境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制度创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