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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

作     者:胡新荣 谢树志 

作者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中国注册会计师》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年 卷 期:2018年第9期

页      面:88-90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结构化 特殊目的载体 控制权 资产证券化 被投资方 合并范围 法人性质 子公司 

摘      要: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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