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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

Determination of the Harm Caused by Indecent Acts

作     者:王政勋 Wang Zhengxun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 

出 版 物:《法治现代化研究》 (Law and Modernization)

年 卷 期:2018年第2卷第4期

页      面:92-10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陕西省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主  题:猥亵 违法性程度 一般违法行为 当众 网络公共空间 

摘      要: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时应当从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角度进行考察。显著轻微的猥亵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猥亵是犯罪,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应从猥亵的内容、强迫的程度、被害人的情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猥亵的场所、所造成的结果等方面来衡量。一部分性骚扰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猥亵。亲昵行为在具有社会相当性时不是猥亵。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指在公共场所公然地、肆无忌惮地实施严重的猥亵行为,不包括偷偷摸摸实施的情节较轻的猥亵。在网络公共空间强制猥亵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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