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t作者机构: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8年第4期
页 面:97-10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无权代理 信赖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
摘 要:《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隐藏的一个漏洞是无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有瑕疵。交易相对人可以根据第3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信赖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第4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上看,第171条第3款与第4款形成请求权基础竞合关系。交易相对人非善意时,代理人不承担第3款的信赖责任,但是要根据第4款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交易相对人对交易的发生与有过失,则他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非善意的无权代理人履行责任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代理人实际履行能力和赔偿能力为限。善意的无权代理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