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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作     者:李雨峰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1年第33卷第4期

页      面:18-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项目支持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研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二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戏仿 商标权 言论自由 可替代的传播手段 合理使用 

摘      要: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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