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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First application of the 'Sino-China IPR Understanding Memorandum' in the Copyright Case

作     者:姜颖 

作者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版权》 (China Copyright)

年 卷 期:2008年第6期

页      面:32-34页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5[文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主  题:迪斯尼公司 北京出版社 少年儿童出版社 著作权纠纷案 新华书店总店 美国 沃尔特 侵犯 

摘      要:案情 1987年9月2日,迪斯尼公司就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1987年11月30日,该公司就《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一本关于勇敢的书》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迪斯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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