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企业的退税疑难
出 版 物:《进出口经理人》 (Imp-Exp Executive)
年 卷 期:2006年第1期
页 面:46-47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自营进出口企业 退税率 增值税发票 FOB价格 一般纳税人 疑难 工厂企业 进出口权 贸易公司 先征后退
摘 要:问题:我们是一家工厂企业,拥有自主进出口权,不同于一般的贸易公司可以直接从上游工厂开出的产品增值税发票中算出可以得到的退税,我们一般是用:FOB价格×汇率×退税率(13%)来计算。 可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每次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出口项下发票上的FOB价缴纳4%(也就是17%~13%)。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17%的税,但是这个4%是我们当地国税局要求按照这个税率来缴纳的。 现在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我们按照4%来纳税,那到底还是不是先征后退,换句话说,我们还能不能拿到退税呢? 事实证明,我们可以拿到,而且确实是按照当月的FOB总额乘以13%拿到的退税。但奇怪的是,并不是每个月都可以。就2005年来说,我们只在1月和3月两个月拿到了退税,而另外几个月被税务局告知没有退税。 现在我困惑的就是,为什么每个月都有业务,而有的时候就有退税,有的时候就没有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