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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诉讼一审中被告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权

作     者:邱庄胜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1992年第10卷第6期

页      面:75-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立法 人民法院 被告 法律效果 合法权益 法律控制 诉讼程序 原告 

摘      要: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自动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本文拟就此对被告是否拥有改变权、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以及对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控制等问题,作如下初浅探讨。一、被告在一审中应拥有改变权有一派观点主张被告在一审中不应拥有于自动改变权。他们认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中拥有改变权,势必造成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同时还会助长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甚至为行政机关逃避司法审查大开方便之门,在社会中也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他们举例说,有的行政机关怕承担败诉风险,会不顾牺牲国家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一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非法或无理的诉讼请求,达到原告撤诉的目的;还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利用改变权对原告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以胁迫原告撤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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