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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

作     者:史国光 李善友 

作者机构: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水运规划所 

出 版 物:《中国港口》 (China Ports)

年 卷 期:2003年第4期

页      面:11-12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08[工学] 082303[工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工学-交通运输工程] 

主  题:港口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 修改办法 集装箱运输 跨国港口投资 国际做法 投资预测回收期 合理年限盈利年 

摘      要: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许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还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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