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后又上诉原二审合议庭人员回避问题研究—对民诉解释中关于重审后又上诉原合议庭人员不必回避的质疑
Avoidance Study of the Original Second Trial Panel—Doubts abou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ovision That the Original Second Trial Panel Shall Not Avoid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出 版 物:《法学(汉斯)》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7年第5卷第1期
页 面:1-7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回避的限制。该规定从立法现状和回避制度理论来看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缺失。现实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因此受损,在实务中也将引发重审合议庭独立性受影响、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的危害。通过试图探究该规定的立法原因,得出结论认为这与对重审后又上诉原二审合议庭人员不回避将影响审判中立的认识具有密切联系,也与二审法院改革二审审判组织方式息息相关。当前应通过适当形式完善法律规定,将回避制度正确贯彻,并注意二审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