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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制——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

The Regulation of German Law on Harassing Advrtisement in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Its Revelation of Legislation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作     者:唐晋伟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 版 物:《消费经济》 (Consumer Economics)

年 卷 期:2008年第24卷第6期

页      面:85-8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停止侵害 答复请求 答复义务 消费者保护 知情权 

摘      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内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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