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制——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
The Regulation of German Law on Harassing Advrtisement in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Its Revelation of Legislation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 版 物:《消费经济》 (Consumer Economics)
年 卷 期:2008年第24卷第6期
页 面:85-8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摘 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内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