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婴儿“不当出生”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
作者机构:江苏省丹阳市妇幼保健院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中国社区医师》 (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年 卷 期:2010年第26卷第45期
页 面:23-23页
学科分类:10[医学]
主 题:医疗机构 婴儿 法定义务 健康检查 先天缺陷 三维彩超 先天残疾 产前检查
摘 要:关于不当出生之诉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可以界定为产妇在孕期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胎儿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未能发现异常,产妇产下先天缺陷的婴儿,婴儿或其父母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随着高科技在医学诊断上的应用,B超、彩超、三维彩超也广泛运用于孕检,在先进医疗器械的帮助下,一些先天残疾的胎儿早期即被筛查出来。但是婴儿不当出生的例子在全国时有发生,尤其表现在肢体缺陷等。为此,有的父母认为残疾孩子的出生,系产前检查不合格和保健医疗机构过失造成,从而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医疗机构在检查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最大可能避免残疾儿的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