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继受取得的行为区分及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兼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The Behavior Distinguishing of Derivative 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Defining of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under the Anti-monopoly Vision——Personal View of Anti-Monopoly Guidelines on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Draft for Sol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济宁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ning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8年第39卷第4期
页 面:58-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知识产权继受取得在反垄断法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美国和欧盟的法律和实践均肯定了知识产权继受取得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可能性,并且在许可类型和安全港制度的适用上存在相同点,但在控制权的持续性转移和独立业务的规定方面差异显著,这与两大法域在经营者集中界定中采取不同模式有关。相比之下,我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应在知识产权继受取得有关许可类型的规定、附属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求对该种行为实现更加系统、科学和有效的规制。